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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面修订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通则和各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相应实施细则以及后置现场审查要求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发证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的后置现场审查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防伪技术产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一)定义:防伪技术产品是指以防伪为目的,采用防伪技术制造的,具有防伪功能的产品。
(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防伪技术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防伪技术产品。
(三)本细则中防伪技术产品单元划分为:全息防伪标识、通用防伪标识、防伪票证、防伪纸、防伪油墨、防伪膜,具体见表1
表1 防伪技术产品单元及说明
序号 |
产品单元 |
单元产品说明 |
1 |
全息防伪标识 |
全息防伪标识是指采用全息防伪技术制造的,在一定范围内能准确鉴别真伪的防伪标识。包括模压全息防伪标识、全息烫印防伪标识、局部冷转移全息防伪标识、其他全息防伪标识等。 |
2 |
通用防伪标识 |
通用防伪标识是指除了全息防伪标识产品,其他采用防伪设计、防伪材料、防伪工艺等防伪技术制成的防伪标识。包括印刷防伪标识、双卡防伪标识、微孔防伪标识、激光图形输出防伪标识、隐形图文回归防伪标识、图文揭露防伪标识、磁性防伪标识、覆盖层防伪标识、标记分布特性防伪标识、其他通用防伪标识等。 |
3 |
防伪票证 |
防伪票证产品是指为了安全需要,采用了防伪技术和(或)防伪材料生产、制作的,客观上起到防止伪造,可鉴别真伪的票证类产品。包括防伪证件证书、防伪卡、其它防伪票证等。 |
4 |
防伪纸 |
防伪纸是指在制作过程中形成防伪功能或与其他技术结合后具备防伪功能,客观上起到防止伪造,在一定范围内能准确鉴别真伪,并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纸产品。包括纤维防伪纸、水印防伪纸、安全线防伪纸、防涂改纸、防复印纸、复写防伪纸、全息防伪纸、其他防伪纸等。 |
5 |
防伪油墨 |
防伪油墨是指在制作过程中形成防伪功能或与其他技术结合后具备防伪功能,客观上起到防止伪造,在一定范围内能准确鉴别真伪,并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油墨产品。包括光学可变防伪油墨、紫外激发荧光防伪油墨、日光激发变色防伪油墨、水敏防伪油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油墨、热敏变色防伪油墨、压敏防伪油墨、磁性防伪油墨、防涂改防伪油墨、其他防伪油墨等。 |
6 |
防伪膜 |
防伪膜是指在制作过程中形成防伪功能或与其他技术结合后具备防伪功能,客观上起到防止伪造,在一定范围内能准确鉴别真伪,并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膜产品。包括全息防伪膜、微孔防伪膜、易碎防伪膜、其他防伪膜等。 |
第五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防伪技术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凡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2。
表3-1 企业生产防伪技术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3、不同的防伪技术使用不同的防伪设计(制作)设备,详见表3-1-1;
4、备注中允许委托加工的生产设备可不作为必备设备。
表3-1-1 防伪设计(制作)设备对照表
表3-2企业生产防伪技术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本表中“专用防伪识别特征鉴别装置”是对防伪识别特征检验设备的统一称谓。企业具有何种防伪技术能力,具备相应的防伪识别特征检测设备即可。(例如:激光笔、专用的语音识读器、解码片、紫外光源、红外光源、读数显微镜等)。
第四章 产品检验报告
第七条 产品检验报告
(一)按照企业申报的产品单元,提供符合要求的防伪技术产品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及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其中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产品检验项目应覆盖附件1的产品检验项目。
(二)有多个生产场点时,每个生产场点每个申报单元分别提供符合要求的防伪技术产品委托产品检验报告和省级及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
第五章 证书许可范围
第八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
第九条 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示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见表4:
表4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注: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
第六章 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
第十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含: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增加产品单元等)需要进行后置现场审查的,企业应在后置现场审查前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后置现场审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材料及证照等进行核实。
审查组现场按照《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后置现场审查,并做好记录,完成《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报告》(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审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后置现场审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审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
(三)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后置现场审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审查结论不合格则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联系方式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防伪行业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6号楼307
邮政编码:100029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原《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防伪标识产品部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防伪材料产品部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防伪票证产品部分)作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面修订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通则和各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相应实施细则以及后置现场审查要求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发证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的后置现场审查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防伪技术产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一)定义:防伪技术产品是指以防伪为目的,采用防伪技术制造的,具有防伪功能的产品。
(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防伪技术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防伪技术产品。
(三)本细则中防伪技术产品单元划分为:全息防伪标识、通用防伪标识、防伪票证、防伪纸、防伪油墨、防伪膜,具体见表1
表1 防伪技术产品单元及说明
序号 |
产品单元 |
单元产品说明 |
1 |
全息防伪标识 |
全息防伪标识是指采用全息防伪技术制造的,在一定范围内能准确鉴别真伪的防伪标识。包括模压全息防伪标识、全息烫印防伪标识、局部冷转移全息防伪标识、其他全息防伪标识等。 |
2 |
通用防伪标识 |
通用防伪标识是指除了全息防伪标识产品,其他采用防伪设计、防伪材料、防伪工艺等防伪技术制成的防伪标识。包括印刷防伪标识、双卡防伪标识、微孔防伪标识、激光图形输出防伪标识、隐形图文回归防伪标识、图文揭露防伪标识、磁性防伪标识、覆盖层防伪标识、标记分布特性防伪标识、其他通用防伪标识等。 |
3 |
防伪票证 |
防伪票证产品是指为了安全需要,采用了防伪技术和(或)防伪材料生产、制作的,客观上起到防止伪造,可鉴别真伪的票证类产品。包括防伪证件证书、防伪卡、其它防伪票证等。 |
4 |
防伪纸 |
防伪纸是指在制作过程中形成防伪功能或与其他技术结合后具备防伪功能,客观上起到防止伪造,在一定范围内能准确鉴别真伪,并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纸产品。包括纤维防伪纸、水印防伪纸、安全线防伪纸、防涂改纸、防复印纸、复写防伪纸、全息防伪纸、其他防伪纸等。 |
5 |
防伪油墨 |
防伪油墨是指在制作过程中形成防伪功能或与其他技术结合后具备防伪功能,客观上起到防止伪造,在一定范围内能准确鉴别真伪,并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油墨产品。包括光学可变防伪油墨、紫外激发荧光防伪油墨、日光激发变色防伪油墨、水敏防伪油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油墨、热敏变色防伪油墨、压敏防伪油墨、磁性防伪油墨、防涂改防伪油墨、其他防伪油墨等。 |
6 |
防伪膜 |
防伪膜是指在制作过程中形成防伪功能或与其他技术结合后具备防伪功能,客观上起到防止伪造,在一定范围内能准确鉴别真伪,并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膜产品。包括全息防伪膜、微孔防伪膜、易碎防伪膜、其他防伪膜等。 |
第五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防伪技术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凡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2。
表3-1 企业生产防伪技术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3、不同的防伪技术使用不同的防伪设计(制作)设备,详见表3-1-1;
4、备注中允许委托加工的生产设备可不作为必备设备。
表3-1-1 防伪设计(制作)设备对照表
表3-2企业生产防伪技术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本表中“专用防伪识别特征鉴别装置”是对防伪识别特征检验设备的统一称谓。企业具有何种防伪技术能力,具备相应的防伪识别特征检测设备即可。(例如:激光笔、专用的语音识读器、解码片、紫外光源、红外光源、读数显微镜等)。
第四章 产品检验报告
第七条 产品检验报告
(一)按照企业申报的产品单元,提供符合要求的防伪技术产品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及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其中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产品检验项目应覆盖附件1的产品检验项目。
(二)有多个生产场点时,每个生产场点每个申报单元分别提供符合要求的防伪技术产品委托产品检验报告和省级及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
第五章 证书许可范围
第八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
第九条 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示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见表4:
表4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注: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
第六章 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
第十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含: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增加产品单元等)需要进行后置现场审查的,企业应在后置现场审查前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后置现场审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材料及证照等进行核实。
审查组现场按照《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后置现场审查,并做好记录,完成《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报告》(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审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后置现场审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审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
(三)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后置现场审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审查结论不合格则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联系方式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防伪行业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6号楼307
邮政编码:100029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原《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防伪标识产品部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防伪材料产品部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防伪票证产品部分)作废。